本报讯通讯员郭京霞、记者王小星报道:历时4年的“撕换商标”诉讼,近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同益公司的投资单位——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代同益公司向原服装一厂登报道歉,并赔偿其商业信益损失及为此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。
1994年,被授权在北京销售“鳄鱼”和“卡帝乐”牌服装服饰的同益公司,在百盛“鳄鱼”专卖点以每条560元的价格销售的“卡帝乐”牌西裤,实为进价为188元、被撕换商标的原服装一厂“枫叶”牌西裤。原告认为,这种冒用他人产品牟取暴利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犯,违反了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,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。为此服装一厂(现为京工集团)起诉有关各方,要求获赔一百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同益公司的行为妨碍了原告商业信誉、品牌的建立,故构成侵权。同为被告的百盛和鳄鱼公司由于对同益公司的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,故不承担责任。原告对本次判决表示满意。
旁听判决的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,同益公司因未参加年审被吊销执照,其上级单位需代为承担法律责任。如果同益公司为私营企业,无上级主管单位,那么这种事件发生后有谁能收拾呢?